对尸位素餐者的处理,有不同方式,最简洁的方式是尸位素餐者自己认识到错误之处,表现出悔意,自觉让贤。这种处理方式不需上级领导督促,完全出于尸位素餐者的自觉,其缺陷有可能是尸位素餐者对错误的认识不深入,不能完全承担错误造成的不良后果,或者尸位素餐者的错误仍然存在,需要其他人对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议、修改或商讨补偿事宜。
第二种对尸位素餐者的处理方式是由上级领导对其进行批评和监督,促使其改过自新,并使因尸位素餐者未尽职责而造成的损失得到补偿,相关之人得到合理的评价、处理或补偿。从管理的角度而言,这种处理方式属组织内常规管理,上级对不认真负责的下级进行批评教育,并未超出组织管理的正常范围;反之,上级没有对尸位素餐者进行批评教育,则有与之同流合污的嫌疑,或者是上级玩忽职守,或者是上级无力纠正下级的错误。上级对下级的考核、监督属日常管理,并因权属关系而具有优势,如果上级不能恰当处理尸位素餐的下级,反映出其管理、领导才能的欠缺,相应也应承担部分失职之责。
第三种对尸位素餐者的处理方式,是群众或下级对其进行举报、监督、指责、弹劾后,应承担责任的空占职位、不做事者主动让贤,或者是被上级免职,尸位素餐者受到警告或惩罚,并承担失职的责任。这种处理方式在组织管理中也比较常见,通常受尸位素餐者侵害的是其下级员工,下级因此而表示异议并付诸行动,在组织内管理有效率的情况下,尸位素餐者能受到恰当处理;当组织内管理无效或信息沟通存在错误时,尸位素餐者可能利用组织管理中的漏洞而逍遥法外。所以,下级对上级的错误进行举报、监督时,需要掌握较充分的资料,能充分认识尸位素餐者的错误,但现实情况通常是下级显得相对无力、弱势,由于组织权限的限制,下级所掌握的资料、信息常常是零散的、片面的,比较难以认定尸位素餐者的错误,仍需领导的帮助或正确处置。
第四种对尸位素餐者的处理方式,是在外界批判监督下,促使其改过自新、纠正错误、赔偿相关之人的损失。当尸位素餐者的错误非常明显,或者外界的监督水平高、能力强时,这种处理方式具有可行性。由组织之外的个人或组织监督、管理尸位素餐者的行为,难度很大,这不仅是资料数据缺乏及信息沟通不便的问题,而且还有权限问题,组织之外的个人或组织通常无权过问组织的运行情况,两者的关系通常是不相关的、清楚明确的,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或边界模糊的责任问题,所以外部力量对尸位素餐者的批评、监督或惩戒,通常要求外部力量有较高威望,有承担责任的良好信誉,有处理尸位素餐者的能力,同时有应对复杂情况、复杂内外部关系的能力。可以承担外部监督责任的个人或组织包括组织成员的亲属、政府机构、同行、慈善机构、公益组织、宗教团体、公众、媒体、舆论监督等,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可以由不同的外部监督力量对尸位素餐者施加压力,组织成员的亲属通常能提供道义和心理上的支持、帮助,政府具有强制力,在处理一些重要事情、违法犯罪行为时,政府既有责任,也有优势,其它一些组织、机构拥有各自不同的权力和优势,也能对尸位素餐者产生影响。在尸位素餐者的问题性质严重、过错明显时,外界的评价趋向于一致,当尸位素餐者的过错不严重时,外界评价可能不一致。
综上所述,尸位素餐者有可能受到以上四种方式中某一种方式的处理,这些不同处理方式也是其可以选择的解决方式,不同方式各有其特点,最终目的都是为解决问题,使各项职责由负责任、有能力之人承担,使组织正常运转。尸位素餐者若选择自己处理自己的过错,相对有些主动性;相反,另外三种处理方式使尸位素餐者处于被动位置,有些因素是尸位素餐者无法掌握的。与处理尸位素餐者相联系的各类人员,如尸位素餐者的上级、下级或外部力量,需要认清问题实质,切实承担责任,秉公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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