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求偿权的一方有权向承担责任的一方提出要求,这种要求如果以正式、规范的方式提出,要求权利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对所求偿的案件或事情有清楚、准确的认识,如果权利人不了解发生问题的情况和实质,盲目求偿,结果可能不会理想,或者不能实现预期目标。拥有求偿权的权利人除了自己通过不同途径了解相关事实外,也可求助于专业人士或法律人士,对所求偿的问题有明晰、正确认识,通常个人的才智、专业知识是有限的,求偿权涉及的专门人才可能更精通权利的实质、表现和种类、特点等,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寻求帮助或专业支援,通常有助于问题圆满、顺利解决。
求偿权中承担损失或欠款偿付的一方往往是实施了损害或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有时可在正常社会环境中使其行为受到约束并得到相应惩罚,有时需借助司法手段完成,在此过程中侵害人可能有两种不同表现,一种是如实说明侵害事实,有承担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和实际行动,一种是推诿抵赖,或在陈述损害事实时以谎言、欺骗为手段,逃避惩罚,使对受害人的补偿无法确定及执行。对于前者,侵害人更容易得到求偿权权利人的谅解,相关的经济或法律程序可以较快地完成;对于后者,侵害人可能会受到更重惩罚。通常法律中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条款,也有从严从重条款,这说明侵害人对事实的认可程度与受害人——即权利人之间也有对立关系,只有不仅解决求偿权对立双方的问题,对事实做出正确判决,而且考虑并衡量了双方对事实的认定程度,和求偿过程中合法、合理的程度,求偿权所导致的侵害人和权利人双方的对立关系才能解除。
以上所述求偿权的侵害一方属于没有权利、丧失权利的一方,受损的一方属于有求偿权的一方,拥有求偿权者可能对受损状况有更多、更具体体验,与居中仲裁或执法人员相比,有求偿权一方也会有更多实际体验,求偿过程中可能带有情绪反应,而居中人或旁观者可能更“冷静”、更客观,有时也不能理解有求偿权一方的需求;相对而言,无求偿权一方没有体验过有求偿权一方受到的损害,对应承担的责任有可能不很清楚,也不很在意,对受害人的赔偿、偿付有可能不充分,这在法律案件或经济事件中都很常见,表现出应承担责任一方法律或道德水平较低。
求偿权还会涉及到居中的仲裁者甚至是执法者,在与求偿权有关的事实不清晰、责任不明确时,专业人士的仲裁、调解或法律上的裁决就显得重要。由于社会体系日趋复杂,不论是权利人还是侵害人,有时都可能不清楚自身的权利、责任,借助仲裁或法律程序完成权利、责任的划分,是可行甚至必要的。居中仲裁者和执法者应是客观、中立的,不应偏袒某一方,因为这种中立性、客观性,求偿权的权利人不可能从中得到心理上的满足,最好的结果是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决,居中仲裁者和执法者也不承担安慰、缓解权利人情绪的义务,所以权利人需从其它方面得到精神上的支持或道义上的援助,如向亲朋或利益相关人发泄不满,求得谅解和支持,在所选择立场正确时得到亲朋或利益相关人的鼓励、支持等,获得胜利或求偿成功时也有进行庆祝、表达快乐心情的机会。
与求偿权有关的还有利益相关人(或称利害关系人),拥有求偿权的一方和承担责任的一方可能有各自的利益相关人。利益相关人会使求偿权的裁定变得复杂,判定责任、义务时不仅要考虑有、无求偿权,各方的意见和相关事实,也需裁决利益相关人遭受的损失或可能进行过的相关侵害活动。对利益相关人而言,因不是求偿权涉及的关键主体,其立场选择变得重要,成为权利人的利益相关人,而非侵害人的利益相关人,最终结果不同。在权益得到维护之前,权利人和利益相关人都可能需做出些努力,有时要经历一些考验。利益相关人有不同类型,有的可能是求偿权所涉及双方的亲属,有的可能是双方的同事,有的可能是双方商业上的合作者,对立双方的权益不仅实质上不同,数量、层次上也可能不同,所以裁定求偿权相关事实时,应尽量清楚了解事实和双方意见,综合考虑各方权益,使责任承担是合理、公正的。
有时与求偿权有关的事件会被公众关注或有些旁观者,公众对求偿权双方没有做出裁判的义务,也没有帮助或压制某一方的义务,公众可能有的权利是关注或评价。由于公众了解的事实通常少于求偿权双方及居中的仲裁者或执法者,也通常少于利益相关人,所以公众的评价可能不准确,通常是零散的、非正规的,即使如此,作为社会公民,公众也有义务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偏袒求偿权涉及的各方及相关之人,表现出公民的良好素质;无法表现良好素质的公众评价是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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