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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革平

爱是相伴相守一生一世,细看流水情长,共经风霜雨雪,同享春秋年华。

 
 
 

日志

 
 

善的不同层次  

2013-08-01 22:24:30|  分类: 文化随笔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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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社会有善,如有的人见义勇为,有的人礼貌谦让,有的人乐于奉献,有的人兢兢业业,善的种类多样,善的表现方式不一,有的善比其它的善更善,如同样对待受灾者,有的人捐物、捐钱,有的人亲自去救援,有的人表示关怀慰问,不同的善对受灾者的作用不同,人类社会的善具有层次性。

行善一直是各个社会、各类教育机构提倡的行为,各种情况下的生活、工作中应存善念,以善为先,以善为荣,不应出现善良可欺、善良软弱的情形。对不同层次的善,有时需区别对待,有时不需严加区别,如果一个人的善行超过其它人,正常的社会应给予承认或奖励,埋没个人善行的社会不是公正的社会;同样,善行更大、影响力更强者应处于更高或更具荣誉感的位置,表明社会对“大善”的认可和激励。健康的社会对善行既有识别能力,也能适当处置,不会让行善多者比行善少者低级、卑微。人类社会也有许多“小善”,通常是些不需严加区别的善行,人们经常遵守的道德规范、行为守则等,这类行为对人们和谐相处有益,也不会占用行善者过多时间和精力。

佛本生故事中有许多修行、向善的故事,忍辱太子是一个宽厚慈悲的人,一天国王突生怪病,一个奸臣提到要用无嗔之人的眼睛和骨髓才能治好国王,无计可施的太子找人剜出双眼、取出骨髓制成药剂,没想到国王使用这种“灵丹妙药”后真的痊愈了,但忍辱太子却伤重身亡。这个故事和许多佛教传说一样,反映了人世中的善,忍辱太子的善属于大善,常人无法做出。

社会中不同人群通常与行善者处于不同位置,特别是社会管理者,行善者不求回报并不意味着社会可以漠视善行,对大善至少应给予恰当的评价,大善之人会舍生取义、奋不顾身,为他人利益牺牲自己,正常社会应以适当的——相同价值的——善回报,理论上对舍己为人者应在其需要时也施以舍己为人的行为,使得大善与大善对应,这与对大恶的惩罚有相通之处。人类社会曾广泛地流传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这种规则表明理论上对伤害他人者应给予与伤害程度相同的惩罚,在法律界定中,这种规则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所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通俗说法,只是近现代后对罪人的处罚变得宽容,针锋相对式处理方式日益演变成理论上的假设,人们常用替代的——伤害程度小的——惩罚进行处罚;同时,一些罪大恶极者甚至无法完全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理论上无法得到完全的惩罚。对恶的惩罚与对善的鼓励是相对的,人们不能对大恶给予全面的惩罚,常常也无法对大善给予完整的回报,人类社会的极端情形需要一些解决办法,一些替代性措施,对大恶和大善只能采取替代的办法,或者施以部分惩罚或给予部分回报,或者制定一些规则使个人权益得到保障,否则不论是大恶,还是大善,都只能逐渐变成文字记录,无法得到恰当合理的解决。

  通常大善影响力大,对人类行为产生正面、积极影响,如果社会不能给予行善者正常、公平的评价,行大善者比行小善者更容易被损害,社会中各类群体对善的理解、合理评价是善行得到尊重的基础,也是善行继续的基础。对善不能正确判断、评价的社会容易趋向没落,对善不能给予正常、合理回报的社会是没有希望的社会。社会中人普遍地尊重善、实践善是社会健康、发展良好的表现,不论大善还是小善,都是值得人们肯定、尊重并努力实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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